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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稱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因故未申請。
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於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前,因在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一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