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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四、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
五、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稱華裔證明文件,其驗證或出具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