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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郵電費分為簽證申請人支付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專案辦理其簽證案件所需之電報費,及駐外館處寄送證照或申請表件所需之文件郵遞費。
前項所稱電報費,由外交部依各地區別訂定之,所稱文件郵遞費,由各駐外館處按個別案件所需費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