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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慰問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派令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駐外服務之文件。
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分別檢具罹患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之診斷證明書、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住院診斷證明書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無本辦法第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
附件一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第三條慰問金申請表.PDF
附件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第三條慰問金申請切結書.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