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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主於應辦理健康檢查之受僱人員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應於該受僱人員入境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送雇主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備查。
受聘僱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聘僱許可時,其入境前後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及入國後辦理健康檢查之指定醫院,準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