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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