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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駐外館處得僱用通曉駐在地語文、法律及國情之人員,協助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