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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會、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分八科辦事。
二、亞西及非洲司,分七科辦事。
三、歐洲司,分六科辦事。
四、北美司,分五科辦事。
五、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分五科辦事。
六、條約法律司,分四科辦事。
七、國際組織司,分五科辦事。
八、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九、國際傳播司,分八科辦事。
十、研究設計會,分四科辦事。
十一、禮賓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人事處,分三科辦事,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二科支援人事業務。
十四、政風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一科支援政風業務。
十五、主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資訊及電務處,分五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