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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