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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
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
二、溫泉區土地規劃。
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
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
前項技術輔導,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