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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工作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原住民員工與雇主溝通聯繫,促進及協助原住民員工適應工作,增加工作穩定性。
二、運用社會工作、職業輔導評量方法或就業諮商技巧,提供原住民員工職場諮詢及生活輔導。
三、結合相關福利、就業、醫療等社會資源單位,辦理原住民員工個案管理及福利服務。
四、填製工作日誌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五、其他就業相關之心理、生活及工作態度等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