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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容器委託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委託契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契約內容應載明容器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檢具之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時,其試驗紀錄表上應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