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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項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