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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協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損失補償建築物概要(建築物地址、地號、用途、設計建築物高度、建築面積、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切結。
四、協議之主旨(補償金額、給付之方法與期限等、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
五、有條件者,條件之內容。
六、協議成立日期。
內政部應於協議完成次日起十日內將協議書送達起造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