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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災害認識:二小時。
(二)災害搶救:四小時。
(三)緊急救護:四小時。
(四)簡易搜救:四小時。
(五)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二、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
前項各款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完成第一項第一款基本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