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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開放式熱水器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間距離規定如下表:
┌─────────┬──┬──┬──┬──┐
│可燃物方位 │上方│側方│後方│前方│
├─────────┼──┼──┼──┼──┤
│距離(單位:公厘)│ 400│ 45 │ 45 │ 45 │
└─────────┴──┴──┴──┴──┘
二、採自然換氣方式者:
(一)供氣口及換氣口之面積均為每千瓦燃氣消耗量在三十五平方公分以 上。但建築物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設供氣口。
(二)供氣口及換氣口應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與屋外能保持氣流暢通之牆壁 上,並不得使火焰有被吹熄等對熱水器不良之影響。
三、採機械換氣方式者:
供氣口或換氣口面積未達前款第一目規定者,應使用機械換氣,並符 合下列規定:
(一)換氣風機之換氣量規定如下:
┌───────────┬────────────┐
│燃氣消耗量 │換氣風機換氣量 │
│(單位:千瓦) │(單位:立方公尺/小時)│
├───────────┼────────────┤
│ 12.1 以下 │ 450 以上 │
├───────────┼────────────┤
│ 16.1 以下 │ 600 以上 │
├───────────┼────────────┤
│ 24.2 以下 │ 900 以上 │
└───────────┴────────────┘
(二)換氣風機應具不燃性、耐熱性及耐蝕性,其位置高於熱水器,並貼近天花板且直通屋外。
(三)換氣風機與熱水器連動。
(四)供氣口應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其開口面積為每千瓦燃氣消耗量在八點六平方公分以上。但建築物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設供氣口。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但書及第三款第四目但書之有效開口面積依建築物門窗及百葉窗種類計算,分別表列如下:
┌─────┬───────────────────────┐
│門窗種類 │周圍接縫每公尺之有效開口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
│鋁製門、窗│ 2 │
├─────┼───────────────────────┤
│鋼製門 │ 10 │
├─────┼───────────────────────┤
│木製窗 │ 5 │
├─────┼───────────────────────┤
│木製門 │ 20 │
├─────┴───────────────────────┤
│備註: │
│一、鋁製門窗不包括嵌死型或隔音型。 │
│二、不包括門周邊貼有氣密壓條者。 │
└─────────────────────────────┘
┌───────────┬─────────────────┐
│百葉窗種類及開口率 │有效開口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
├───────────┼─────────────────┤
│鐵片、塑膠片:50% │依百葉窗面積及開口率計算: │
├───────────┤Ae=An × a │
│木質百葉:40% │ │
├───────────┤ │
│打孔板:30% │ │
├───────────┴─────────────────┤
│備註: │
│一、百葉窗開口之最小空隙應在八公厘以上。 │
│二、算式中 Ae :有效開口面積; │
│ An :百葉窗面積; │
│ a :開口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