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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適當設施。
三、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四、專業爆竹煙火及其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專人看守。
五、周圍設有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六、除施放作業所需外,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之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