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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但有設置擋牆者,得減半計算:
一、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如附表三。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四。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五。
四、原料倉庫:
(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二)與第二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與第三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第四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