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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依前條規定之次序一同上臺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
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
權論。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均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其
指派人員均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政黨或聯盟
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