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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
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為無效。
同一連署人,重複連署同一組被連署人時,其連署人數仍以一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