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儲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以集中或分區方式辦理講習,講
授方式以講解、討論、測驗及實務演習等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酌配電化
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