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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後,取其平均值認定之:
一、積極利益=營業淨利(元)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二、積極利益=營業收入(元)x營業淨利率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得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