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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三條規定領取安全金者,以其執行勤務時,發生與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為限。
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猝發疾病,均不得發給安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