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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以男女區隔方式安置之;性別變更或跨性別者,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性別不安診斷或醫療等證明,個別安置於獨居房間。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為管理及規範其日常生活作息,應訂定生活公約,並送各該安置服務處所主管機關備查。
生活公約除以中文記載外,應視實際情形,以並列英文或其他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通曉之語言,於其入所時告知之。
前項生活公約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並張貼或懸掛於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內易見之處: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協助規定。
二、安全維護及保密義務規定。
三、門禁管理及進出時間規定。
四、通訊及訪客規定。
五、不得有喧嘩、爭吵、飲酒、賭博、破壞毀損公物、傷害他人及違反管理命令等行為。
六、不服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所為處置之申訴方式。
七、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