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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應考量被害人之經濟、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地位、智識水平、身分及語言狀態等相當情形之脆弱處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