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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
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
第一項識別證明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