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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