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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包括在內。
前條所定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之職務者,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
服務機關、學校得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