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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人員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
、殘廢等級或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如附件二) ,由服務機關、學校初
審後,轉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