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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加害人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登記、報到時,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拍攝相片。
相片內容必須包含正面完整臉部及右半、左半臉部,雙眼睜開,口閉,露雙耳、頸部,臉部五官清晰可見且無遮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