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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
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及素行資料。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