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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新生入學考試,資格審查規定標準如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高中 (職) 以上學
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常
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
未合前項審查標準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