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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