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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分送有關單位。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復,並將會議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