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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安組職掌如下:
一、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二、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擴大臨檢、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六、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
七、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
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中央及地方各項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推行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