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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都更評選申訴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