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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劃定機關應將劃定計畫於劃定地區所在直轄市、縣(市)適當地點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劃定機關提出意見。
劃定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劃定機關應公告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將公告內容、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