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者及專家,應具備國土計畫、國土保育或相關專業。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學者及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