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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之建議申請案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程序審查,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並得併同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修正意見提報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現場勘查認有必要時,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專案調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