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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前,興辦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
一、營運基本資料:應載明機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營運所在地、戶數、資本額、業務規模等項目。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或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職員名冊。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前項文件正本,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