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複評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複評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