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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