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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前項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前項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登載於資訊網站,供機關查詢。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