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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
前項處理期限,如異議程式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