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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
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
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容許彎曲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