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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
積。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在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一
以上者,有效係數為一點零。
(二)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未達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有效係數為零點六。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點零。
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