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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
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
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
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
五、公共設施容受力。
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