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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收受前條第一項文件後一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並將辦理情形副知需用土地人。
前項通知及公告,應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公告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告處所及網站。
第一項通知無法送達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洽稅捐機關等有關機關查對新址重新通知,並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