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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為之。但總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金融機構之保證函,應承諾就其擔保部分,無條件代為賠償,並不得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