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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圖文字以中文表示者,採由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之。但為呈現地圖空間資訊之必要,得依一般標註慣例為之。